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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3民初2350号之一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历阳大街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市中民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04元减半收取计755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淑英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