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泰盛电气有限公司

内蒙古泰盛电气有限公司、河北省保定市科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23民初726号
原告:内蒙古泰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2区15段125号。
法定代表人:徐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俊峰,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河北省保定市科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经济开发区阳光北大街1-15。
法定代表人:殷伟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泰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保定市科华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内蒙古泰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泰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泰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内蒙古泰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 艳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策乐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