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2223民初745号
原告:内蒙古泰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音德尔镇2区15段125号(热力公司西院)。
法定代表人:秦某,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原告内蒙古泰盛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泰盛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泰盛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泰盛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5元,减半收取522.5元,由原告内蒙古泰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阳发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孔令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