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67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5号院6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墨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1幢3层C301室。
法定代表人:**,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墨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55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王梦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00元,减半收取4100元,由上诉人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王 梦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