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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5536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路12号1幢3层C301室。 法定代表人:**,CEO。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15号院6号楼3层3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码公司)及安码公司反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码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安码公司:1.支付合同款300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60000元;2.支付律师费40000元;3.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公司作为乙方与安码公司作为甲方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向安码公司提供**风险验证系统,价款为固定总价300000元。约定的付款方式为“(1)首付款: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并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80%,合计人民币贰拾肆万元整。(2)尾款:产品到货安装运行正常,甲方验收合格后,且收到乙方提交的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后的1个月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20%尾款,合计人民币陆万元整。”并在违约责任部分约定“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个日历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预期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上述合同签署完毕后,**公司如约向安码公司交付了系统。2021年1月25日,安码公司向**公司开具了一张金额为30万元的支票,但**公司无法完成支取。**公司多次与安码公司沟通均未果,故诉至法院。 安码公司答辩称:一、安码公司已经退货,无需支付合同款及违约金。安码公司尚未支付**公司款项是安码公司在**公司在先违约的情况下依法行使法定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公司在先违约行为如下:(一)**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产品交付义务,违约在先。根据《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公司应当在2020年10月22日交付产品,交付的产品应当是全新原装正品,最终用户可以合法注册并使用的,但是**公司提供的产品是临时授权的试用版本,而不是完全授权的正式版本,安码科技的最终用户根本无法注册使用。即在安码公司付款义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公司已经因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发生违约。需要在此特别说明的是,因**公司违约安码公司另行向第三方采购了同类产品,合同条款完全相同的情况下,第三方向安码公司交付的产品系永久授权的正版产品。(二)**公司交付的产品不支持自定义组件,不满足合同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安码公司向**公司采购产品的核心在于基于安码公司实际应用场景数据积累分析基础上的自动化攻击能力。但**公司向安码公司交付的产品不支持安码公司自定义组件,无法将安码公司在实际应用场景中形成的漏洞库及脚本库(属于安码公司的自有知识产权)集成到该产品中,不能实现安码公司采购该产品的合同目的,不能满足安码公司及安码公司客户的使用需求。(三)**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响应安码公司服务需求。安码公司发现**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要求后于2020年10月29日第一时间向**公司进行了反馈并提出了维护要求,并在此之后多次联系**公司询问工作进展,均未得到响应,更没有在24小时内给予反馈。(四)**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触发退货条款,安码公司已经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退货,**公司也已经以不予授权的形式完成退货。**公司上述违约行为已经触发了《产品采购合同》约定的退货条款,安码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依据合同约定要求**公司退货。**公司至今未向安码公司证明其产品是否能够达到安码公司的技术要求,也没交付永久授权的正版产品,2021年1月29日之后,**未再给予安码公司授权,以行为默认了安码公司的退货要求。双方合同应自此解除。(五)**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安码公司未通过对客户的阶段性验收工作,并因采购其他企业的产品增加了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安码公司采购**公司的该款产品,是用于安码公司向第三方提供的一个项目,该等产品需要布控安装在安码公司向第三方提供的这个项目中,由于**公司交付的产品是有授权期限的试用版本,在第三方验收安码公司的项目时,**公司拒绝给予授权、配合验收,最终导致第三方对安码公司的验收未能成功。同时,在**公司拒绝授权及提供服务后,为推动对第三方的项目进展,安码公司重新接触、考察、筛选新的供应商,采购了同样的产品,这即增加了安码公司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也导致安码公司面临着第三方因安码公司未能按时验收、交付项目成果而追究安码公司违约责任的境况。另外,**公司自始未向安码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正品软件,且自2021年1月29日之后,**公司已经已不再授权的方式收回了产品,安码公司事实上不能使用、也未再使用**公司的产品。因此,安码公司没有义务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二、安码公司不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关于违约金,安码公司未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根本原因是**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交付产品、提供售后服务,鉴于其在先的违约行为,安码公司出于保护自身权益未向其付款,符合法律规定和交易惯例。**公司未向安码公司交付授权产品、未向安码公司实际提供售后服务,进一步讲,**公司并未履行合同义务,亦未因该合同产生任何损失。综上,安码公司不应向**公司支付违约金。即使**公司能够证明自己损失的情况下,法院最后判令安码公司支付违约金,也不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该等违约金金额过高,应根据**公司的实际损失予以调减。三、**公司无权要求安码公司支付律师费。(一)**公司要求安码公司支付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产品采购合同》第六条第5款约定,本合同所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律师费。但是该合同并未约定安码公司逾期付款时应向**公司赔偿损失,因此,**公司要求安码公司支付律师费没有合同依据。(二)买卖合同纠纷不属于支持律师费的案件类型。首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的案件类型中不包括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支持律师费的案件(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2)法律援助案件;(3)著作权侵权案件;(4)商标权侵权案件;(5)专利侵权案件;(6)反不正当竞争案件;(7)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案件;(8)担保权诉讼案件;(9)仲裁案件。其次,依据前述论述,未支付合同款属于安码公司具备法定抗辩权,安码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形。(三)**公司主张的律师费金额不合理。根据**公司与其律师签订的《民商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公司主张的4万元律师费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总费用,现在该案处于一审阶段,二审和执行的费用并未产生,且后续是否启动二审和执行程序尚不可知。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民事诉讼活动必须聘请律师,是否聘请律师是**公司自行作出的选择。因此,在没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无权要求安码公司承担起律师费用。综上所述,安码公司认为,**公司起诉安码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公司诉讼请求。 安码公司提出反诉请求,请求判令**公司:1.支付违约金3万元;2.支付律师费3万元;3.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5日,安码公司作为甲方与**公司作为乙方签署了《产品采购合同》,约定安码公司向**公司采购**风险验证系统。该合同第三条约定,“2、乙方保证所供产品是通过合法渠道生产的原生产厂家的全新原装正品(非返修品),……并保证最终用户可以合法注册并使用,否则由此而引起的甲方经济损失,乙方应予以赔偿。”“4、若采购产品在交付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被发现存在以下情形:……(5)交付的产品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6)乙方未按要求负责售后保修服务的;(7)所交付产品存在的其他严重影响甲方客户正常使用的情形。甲方有权就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视违约情形及补救的效果自主选择要求乙方免费给予更换合格产品或予以退货(运费、装卸、拆装等相关费用均由乙方负责),乙方保证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按甲方要求立即给予办理。因换货导致交货延迟的,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按照本合同第六条执行;因退货导致甲方另行采购的,乙方除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货款外,差价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还需要承担给甲方或者最终用户造成的其他全部损失,除此之外,乙方还应按所涉产品合同列表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安码公司交付具有永久授权的正品产品,交付的试用版本不满足安码公司的技术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严重影响了安码公司和最终用户的正常使用。此外,**公司在履行中,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保修服务。**公司的违约行为已经多次触发退货条款,安码公司已经向**公司发出退货通知,**公司收到退货通知后既未按约定履行技术升级等补救义务,亦未在试用版本的产品授权到期后给予授权,目前安码公司不能且实际也未再使用该等产品。因此**公司试用版本的产品事实上已经完成退货,**公司应当因其违约行为向安码公司支付违约金。为维护安码公司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公司针对安码公司的反诉答辩称,请求驳回全部反诉请求。双方在订立产品采购合同之前已经有过一段时间的合作,安码公司试用过本案产品,试用完毕后才签订了采购合同,安码公司应当在合同签订后支付80%的款项,安码公司并未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款项,并且以非合同约定事由向我方申请退货,此后双方经过了多次沟通,安码公司后来同意支付全部合同款项并开具了一个2021年1月到期的支票给我们。**公司拿到支票后,给安码公司出具了软件授权权限,后来发现支票无法兑付,就把授权关闭了。安码公司存在多次违约行为,我方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5日,安码公司(甲方)与**公司(乙方)签署《产品采购合同》,约定:产品为**风险验证系统1台、总价(含增值税13%)300000元,产品情况附有详细的配置描述。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采购产品的技术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随产品所附技术资料,安装、使用手册,售后保修服务承诺函,原厂包装,培训文档,软件开发接口文档及其他相关资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承担包装、送货和装卸的全部费用。本采购品的质量保证期为三年,自甲方最终客户对乙方所提供产品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之日起算。本合同项下产品由乙方承担保修义务,保修期为三年。自采购产品在甲方最终用户处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之日起算。保修期内,乙方应按照本条约定无偿提供保修服务。付款采用电汇方式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金额。本合同固定总价款为300000元。首付款: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并且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80%,合计240000元。尾款:产品到货安装运行正常,甲方验收合格后,且收到乙方提交的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后1个月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20%尾款,合计60000元。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如下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个日历日,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逾期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本合同所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双方对其他诉讼请求亦作出了约定。 2020年10月23日,**公司向安码公司开具总金额为24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张。 安码公司向**公司开具金额为300000元2021年1月25日的加密支票。2021年1月27日,北京银行对上述支票开出退票通知,理由为密码错。 2021年10月27日,**公司(委托方、甲方)与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受托方、乙方)签署《民商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因与安码公司采购合同纠纷一案,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在该案一审、二审(如有)、执行(如有)阶段的代理人。参考《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等法律法规,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和复杂程度,乙方收取律师代理费40000元。 2021年11月3日,**公司向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转账40000元,摘要:律师费。 安码公司提交其员工与**公司员工的微信聊天截图,聊天中安码公司提到功能不全等问题。**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安码公司向其出示的原始载体是陈奕军的笔记本电脑,内容并未完全同步手机端的内容,因此存在部分内容残缺。且微信聊天记录并不是双方沟通的全部内容。**公司对证据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中安码公司提到的漏洞集成的问题,该内容并不属于采购合同中的要求,属于双方需要后续对接解决的技术问题。双方在后续的沟通中也确认了,待安码公司付款后可以对该情况进行升级。 庭审中,安码公司认可**公司交付的产品能够匹配采购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产品配置。安码公司认可采购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公司需要交付永久授权的产品。**公司称可以在后台设置授权期限,双方沟通中,安码公司如果可以一次性支付货款,**公司可以交付永久授权。但安码公司的支票支取日期是2021年1月25日,而支票因密码错误到期无法提取,故**公司在2021年1月29日关闭了授权。 本院认为,**公司与安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及内容均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供货义务。经查,安码公司提交的证据中载明的相关技术功能缺欠,**公司在沟通中并未认可系其产品问题。而庭审中安码公司认可**公司交付的产品能够匹配采购合同第一条约定的产品配置,亦认可采购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公司需要交付永久授权的产品。现安码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公司违约,故安码公司反诉要求**公司支付违约金及律师费的反诉请求,因无事实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要求安码公司支付300000元合同款一节,双方合同中约定“首付款: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并且合同生效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5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80%,合计240000元。尾款:产品到货安装运行正常,甲方验收合格后,且收到乙方提交的合法有效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后1个月内支付乙方合同总额的20%尾款,合计60000元。”虽然安码公司没有出具验收合格的证明,如上所述,**公司未违反合同约定交付产品,故可视为已经验收合格,即60000元的尾款亦具备支付条件。故**公司要求安码公司支付合同款30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要求安码公司支付违约金部分,双方约定按“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逾期货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0%”。**公司主张以300000为基数的20%作为违约金,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公司要求安码公司支付律师费一节,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所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公证费、保全费、律师费等。”虽然安码公司辩称**公司主张的4万元律师费为一审、二审、执行阶段的总费用。但**公司提交的《民商事诉讼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在该案一审、二审(如有)、执行(如有)阶段的代理人”,可知即使没有二审、执行阶段,律师费亦为40000元,故本院对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款3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元; 二、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0元; 三、驳回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50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北京安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懿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