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塞上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塞上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景泰天香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宁0381民初3125号
原告:宁夏塞上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工业园区惠源街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774936523E。
法定代表人:罗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宁夏青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景泰天香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寺滩乡永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3MA74TN194F。
法定代表人:刘海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宁夏塞上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告景泰天香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宁夏塞上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宁夏塞上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宁夏塞上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计1412元,由宁夏塞上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春  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仇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