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塞上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格尔木冀衡彩钢厂、宁夏塞上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其他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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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青2801财保60号
申请人:格尔木冀衡彩钢厂,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盐桥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16791747946。

投资人:李超,男,1977年3月19日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格尔木冀衡彩钢厂投资人,住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古城镇李家灰窝村340号,身份证号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彦丰,青海法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塞上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嘉宝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381774936523E。

法定代表人:罗予,执行董事,身份证号XXX。

申请人格尔木冀衡彩钢厂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塞上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53000元。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函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塞上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53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马欣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陈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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