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塞上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塞上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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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381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塞上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罗予,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宁夏国强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田国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宁夏塞上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与宁夏国强枸杞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宁0381民初673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46000元及违约金1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724元。通过网络及传统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车辆、保险、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王岩峰
审  判  员   陈向阳
审  判  员   方 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燕志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