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塞上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塞上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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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宁0381执166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塞上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青铜峡。
法定代表人:罗予,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磊,宁夏青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宁县顺达枸杞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谢占东,系该合作社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塞上阳光太阳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宁县顺达枸杞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20.3万元,支付违约金8076元,合计211076元(2021年1月4日后的违约金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算至价款付清之日);要求被执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上述款项付清为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612元、申请费3105元。双方于2021年8月23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宁0381民初24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罗晓明
审  判  员   邓胜吉
审  判  员   王岩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元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