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塞上阳光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宁夏塞上****能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宁0381执恢2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夏塞上****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罗予,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磊,宁夏青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8月6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中卫市。

担保人:马忠,男,回族,1969年8月2出生,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中卫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塞上****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38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及利息2.7万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负担案件申请费590元。划拨被执行人***存款5160元(已发还)。通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方式,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保险、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号车辆,已在登记机构查封,该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担保人马忠名下有×××号车辆,该车辆有抵押,已在登记机构查封,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罗晓明
审判员王岩峰
审判员党文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赵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