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民终86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阴县锦水街道堡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浩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交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平阴县锦水街道堡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堡子村委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2022)鲁0124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交工程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决堡子村委会因与平交工程公司签订山林合同造成的承包费、地上附属物损失已用于抵顶所欠堡子村委会租赁费12766.25元。3.驳回堡子村委会解除租赁合同及恢复土地原状的诉讼请求。4.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堡子村委会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部分错误且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依法纠正。一审中,判决书认定双方所签山林合同与本案所涉合同无关联,山林合同应退承包费及地上附属物补偿双方未进行过结算,且与平交工程公司应交租赁费进行抵顶无当事人约定及法律依据。这一认定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平交工程公司曾与堡子村委会一方的原法定代表人***签订了***包合同,堡子村委会后将上述合同种的山林转租给了济南机床二厂,堡子村委会因此给平交工程公司造成了承包费及地上附属物损失,这一损失高达160万元。同时,对这一损失平交工程公司与堡子村委会方原法定代表人***已达成抵顶协议,抵顶后,尚需支付平交工程公司150余万元。对此,堡子村委会方原法定代表人***完全可以证实。同时,堡子村委会将锦水街道预备地146亩交由平交工程公司种植经营,不收取任何费用,该宗146亩土地中包括本案所涉土地租赁合同中的23.126亩土地。这一事实完全可由堡子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且包括在本案租赁合同中的23.126亩完全可以通过现场勘测予以确认。而一审判决则以证明涉及主体为***与平交工程公司无关联,且不能证实146亩中包含本案所涉土地为由,对平交工程公司主张不予支持。这显然与事实相悖,有意偏袒堡子村委会。因此二审应予纠正。除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外,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正确。平交工程公司用承包费、地上附属物损失抵顶应交租赁费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第五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本案中,平交工程公司和堡子村委会互负债务,完全可以抵销,因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正确,依法应予纠正。综上理由,平交工程公司依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堡子村委会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2.平交工程公司在上诉状中所提及的《***包合同》与本案《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租赁补偿合同》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此次诉讼是基于租赁合同纠纷而提起,两者法律关系不同,法律上并没有任何关联。3.平交工程公司在上诉状中所提及的“预备地146亩”系锦水街道办事处的预收储用地,并不包含本案平交工程公司租赁的23.126亩土地。平交工程公司故意将上述两块土地进行混淆,实则是为了混淆本案的事实,妨碍法院依法审理。堡子村委会在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证明》中注明“预备地146亩”的种植经营主体是***,不是平交工程公司,并且上述《证明》的作用主要是强调***负有看护山林和防火的义务。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之规定,平交工程公司采取上诉的策略无非是想多占用案涉的23.126亩土地一段时间。因为即便堡子村委会不在2022年3月份起诉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以及《土地租赁补充合同》,2022年5月31日租赁期限也已经届满20周年。5.平交工程公司在上诉状中一边强调案涉的23.126亩土地包含在“预备地146亩”中,并叙述称为“交由平交工程公司种植经营,不收取任何费用”,一边又强调以所谓的《***包合同》“承包费、地上附属物损失抵顶应交租赁费符合法律规定”,“不收取任何费用”与“应交租赁费”逻辑上自相矛盾,这也足以说明平交工程公司故意混淆案件事实。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请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平交工程公司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堡子村委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堡子村委会与平交工程公司于2002年5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及2005年12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合同》,并责令平交工程公司恢复土地原状。2.判令平交工程公司向堡子村委会支付租赁费12766.25元(暂时计算至2022年3月31日)。3.判令平交工程公司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还土地之日止按每月租金标准851.08元向堡子村委会支付土地占有费。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平交工程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2年5月31日堡子村委会、平交工程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平阴县锦水街道堡子村民委员,乙方: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甲方同意将原县物资局炸药库以西部分土地租赁给乙方使用,一、租赁土地面积、价格和租期。甲方将原平阴县物资局炸药库西墙以西(以西墙南北两端为起点)宽30米、顺强南北长60米的土地作为企业用地租赁给乙方;将通往企业的6米*145米的土地作为道路用地租赁给乙方。以上土地共计2670平方米的土地按500元/亩的价格(包括青苗补偿)租赁给乙方,租赁期限30年。二、付款时间。乙方在每年12月30日前将租金用现金或现金支票交付甲方。其中,2002年的租金按全年计算。五、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有乙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违约方必须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如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分歧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都可申请司法裁定。”2005年12月16日,堡子村委会、平交工程公司签订《土地租赁补充合同》一份,合同主要内容为:“甲方:平阴县锦水街道堡子村民委员,乙方: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一、本补充合同依据2002年5月31日签订合约条款。二、本次丈量总面积为(18417.06平方米)计地:贰拾柒点陆贰陆亩(27.626亩)包括:(1)原物资局炸药库转让给乙方土地肆亩半(4.5亩)(2)甲方租赁给乙方贰拾叁点壹贰陆亩(23.126亩)。三、租赁期限、租赁价格(1)拌合场院内:原炸药库西(60米*30米)及通企业的路原合同145米,本次丈量为107.65米,其余37.35米路合并到土地面积内。计算为:(60米*30米+107.65米*6米)=2445.9平方米,计地3.669亩。按原定价格每亩每年租价500元,年租金1834.5元;租期2022年5月31日至2032年5月31日,期限30年。(2)其他地块19.457亩,年租金8378.5元。其中:非耕地4.5亩,每年每亩租价200元,年租金900元。耕地14.957亩,每年每亩租价500元,年租金7478.5元。租赁期限从2003年1月1日至2032年5月31日,期限为29年。(3)以上共计23.126亩,年租金共计10213元。五、交费时间:乙方按租价于12月底一次性交清当年租赁费。六、本补充合同与原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上述两合同堡子村委会、平交工程公司均加盖了公章,并由各自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
上述合同签字后堡子村委会、平交工程公司双方依照约定进行履行,但平交工程公司未按约定交纳2021年度租金。堡子村委会于2022年2月25日向平交工程公司邮寄《催款函》,因平交工程公司的注册地址与登记信息不符,上述邮件于2022年3月6日被退回。2022年3月7日堡子村委会再次向平交工程公司邮寄《催款函》进行租金催收,平交工程公司于2022年3月9日收到上述《催款函》,上述催款函主要内容为:“平交工程公司应在2021年12月底一次性支付堡子村委会租赁费10213元,平交工程公司已经逾期2个月”,该催款函还载明:“请贵公司务必在2022年3月14日前将拖欠我村委会的土地租赁费10213元全部支付给我村委会”。平交工程公司收到上述催收函后至今未支付2021年以来的土地租金。
还查明,平交工程公司在租赁堡子村委会土地期间,在租赁土地上修建部分道路、临建房、院墙,用于其办公,放置机械设备。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堡子村委会提交的《土地租赁合同》、《土地租赁补充合同》、催款函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认为,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堡子村委会、平交工程公司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将堡子村委会的土地租赁给平交工程公司使用30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综上,结合本案事实,堡子村委会、平交工程公司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所涉及的土地租赁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的租赁期限为20年。在上述20年租赁期限内,上述合同对堡子村委会、平交工程公司具有约束力,平交工程公司应依法交纳租赁费,平交工程公司未按照约定于2021年12月底交纳2021年的租赁费,堡子村委会为此向其发送了催收函,平交工程公司在经催收后至今仍未支付相应租赁费,堡子村委会依法主张解除与平交工程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堡子村委会该主张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堡子村委会、平交工程公司之间租赁合同应于平交工程公司收到解除通知之日(即本案民事起诉状送达平交工程公司之日2022年3月31日)解除。
关于堡子村委会主张上述合同解除后平交工程公司应恢复租赁土地原状,本案所涉合同未约定平交工程公司可在租赁土地建设房屋或修建其他设施,庭审中堡子村委会、平交工程公司对平交工程公司已在租赁土地上修建部分道路、临建房、院墙,用于其办公、放置机械设备的事实无争议。本案所涉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距离合同年满20年期限只差2月,平交工程公司为使用租赁土地所建房屋等设施应已得到了充分利用,堡子村委会现要求平交工程公司恢复土地原状,合法合理应予支持。
关于平交工程公司辩称的堡子村委会、平交工程公司之间曾签订山林合同,堡子村委会后将上述合同所涉山林转租给济南机床二厂,堡子村委会因此给平交工程公司造成了承包费、地上附属物损失,堡子村委会应予赔偿,上述赔偿可抵顶本案所涉土地租赁合同之租赁费。堡子村委会对平交工程公司上述辩称意见不予认可,堡子村委会认为上述山林合同与本案所涉合同无关联,平交工程公司在本案庭审中陈述上述山林合同应退承包费及地上附属补偿情况双方未进行过结算,目前并不明确,就上述损失是否折抵本案所涉租赁***村委会、平交工程公司双方也未进行过约定,故平交工程公司辩称的折抵无当事人约定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平交工程公司还辩称堡子村委会曾向平交工程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证实堡子村委会将锦水街道预留地146亩交由***(即平交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种植经营不收取费用,平交工程公司主张上述锦水街道预留地146亩包含本案所涉土地租赁合同中的23.126亩土地,上述证明涉及主体为***与本案平交工程公司无直接关联,平交工程公司也不能证实上述证明中锦水街道预留地146亩包含本案所涉租赁土地,故平交工程公司该辩称意见,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堡子村委会主张**交工程公司支付2021年度租赁费以及2022年1至3月租赁费合计12766.25元,应予支持。因现涉案土地现存平交工程公司建设的临建房等设施,平交工程公司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10日内恢复土地原状并交还给堡子村委会。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平阴县锦水街道堡子村民委员会与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于2005年12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合同》于2022年3月31日解除。二、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平阴县锦水街道堡子村民委员会与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于2005年12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合同》所涉及的23.126亩土地,并恢复上述土地原状。三、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平阴县锦水街道堡子村民委员会租赁费12766.25元,并按每月851.08元标准支付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平阴县锦水街道堡子村民委员会与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31日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以及于2005年12月16日签订的《土地租赁补充合同》所涉及的23.126亩土地实际返还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计60元,由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法庭提交新的证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为:一、涉案租赁费能否与山林合同造成的承包费、地上附属物损失进行抵消;二、***租赁的146亩土地中是否包括平交工程公司租赁的23.126亩土地。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包合同与本案所涉合同并无关联,上述山林合同应退承包费及地上附属补偿情况双方未进行过结算,造成的损失亦无明确数额,平交工程公司的该项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平交工程公司虽主张***租赁的146亩土地中包含本案所涉土地租赁合同中的23.126亩土地,但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故,一审法院未予采信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由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