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

***与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03-31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初字第1312号
原告***,男,195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阴县。
委托代理人魏新建,山东明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防,山东光敏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原告***与被告济南平交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交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水诉称,2005年,原告在被告处承接了翠屏街西延工程、圣母山环山路工程、马边岭工程。被告下欠工程款3万元未付。后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责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万元及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水自认所诉翠屏街西延工程、圣母山环山路工程、马边岭工程系济南钰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承接并施工,并认可其是在接受了济南钰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的委托从而向被告平交公司主张权利。发生争议的3万元工程款这一民事利益属济南钰顺机械施工有限公司所有,故原告***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及诉讼利益,不具备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