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1716号
原告:***,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被告: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钦松,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收取计2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俪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