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3民初2121号
原告:***,男,198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告:***,男,198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莘县。
被告: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钦松,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清渤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俪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