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执保1236号
申请人:***,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9)鲁1502民初8475号之一民事裁定,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席守田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