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502民初8475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津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鲁1502民初84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查封申请人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10月21日,申请人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74436元,申请解除对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70000或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870元,由山东天龙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席守田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