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致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劳动争议仲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2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丽水致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七里乡六百田村。

法定代表人:陈红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丽水致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浙1122执228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丽水致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无

代书记员 华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