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1122执228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
被执行人:丽水致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七里乡六百田村。
法定代表人:陈红杰。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8月0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丽水致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浙1122执228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对被执行人丽水致达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拍卖、变卖。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张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无
代书记员 华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