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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山东华辰路桥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水县人民法院
行政案件裁定书
(2021)鲁1323行审44号
申请人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的沂执法行处字[2020]第Z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沂执法行处字[2020]第Z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于2020年7月2日占用沂水县马站镇书堂旺村集体土地4221平方米建设沥青站,现主体已建成为由,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参照《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于2020年9月14日对被申请人作出沂执法行处字[2020]第Z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给予如下处罚: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土地退还给马站镇书堂旺村村民委员会;2、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1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50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4、按非法占用旱地面积58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0元罚款,计17670元;按非法占用田坎面积12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5元罚款,计3175元;按非法占用采矿用地面积350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70100元,共计90945元。该决定书已于2020年9月14日送达被申请人,并在决定书中告知被申请人申请复议及提起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在法定期限内被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书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经申请人书面催告,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义务,为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19年8月26日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尚未作出相应修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第1、2项义务。申请人作出的沂执法行处字[2020]第Z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申请人沂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沂执法行处字[2020]第Z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1、2项。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恩昌 审 判 员 孙灵生 审 判 员 胡 光
法官助理 王云云 书 记 员 范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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