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3执复56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山东华辰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北路。
法定代表人:徐现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健,山东正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
复议申请人山东华辰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辰路桥公司)不服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执异1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蒙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异议人华辰路桥公司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称,请求立即中止执行(2021)鲁1328执630号,并返还已经划扣异议人的财产608793.47元。事实与理由: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院向异议人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认定***对异议人享有到期债权,而事实上,异议人与***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异议人曾于2019年7月20日与蒙阴远通道路桥梁防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签订合同,异议人与远通公司成立合同关系,但远通公司与***互为独立的法律个体,异议人与远通公司具有合同关系并不意味着与***具有合同关系,因此,***对异议人并不享有到期债权,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综上所述,该院将异议人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为此提出执行异议。
申请执行人**称,关于华辰路桥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一案所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人**作以下答辩意见:一、***在华辰路桥公司有债权,是***自己提供的,并在法院有笔录;二、蒙阴法院到华辰路桥公司查封债权送达到期债权履行通知书时,该公司也认可有***的工程款,并核实了具体数目。三、收到蒙阴法院的裁定书和到期债务履行通知书后,华辰路桥公司也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四、远通公司是***的个人独资公司,根据《最商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作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贵院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扣划***在华辰路桥公司到期债权执行措施得当,请贵院驳回华辰路桥公司的执行异议。
被执行人***称,贵院在执行已发生效力的(2020)鲁1328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我在异议人处有到期债权,确与事实不符,望贵院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据我了解,异议人曾于2019年7月20日与远通公司签订合同,异议人与上述公司存在着合同关系。而我与异议人之间未曾签过合同,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贵院所查明的“被执行人***在华辰路桥公司有到期债权”确与事实不符,特申请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
蒙阴县人民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鲁1328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770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0月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0元,保全费4520元,共计16020元,由被告***负担。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日向该院申请执行。
蒙阴县人民法院另查明,在执行过程中,该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法律义务。2021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向该院提供财产线索,称其在临沂华辰集团有600000元左右的到期债权可以执行。该院执行人员于2021年4月29日向异议人华辰路桥公司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其工作人员称经核实异议人尚欠被执行人***工程款608793.47元。该院于当日向异议人华辰路桥公司送达了(2021)鲁1328执63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如书,通知异议人华辰路桥公司:“一、收到本通知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你(单位)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到期债务608793.47元,并不得向被执行人***清偿。二、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若擅自向被执行人***履行造成财产不能追回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本院将依法追究你妨害执行的法律责任。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异议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后该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鲁1328执63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异议人华辰路桥公司的银行存款608793.47元至蒙阴县人民法院。该院于2021年6月23日将上述款项划拨至蒙阴县人民法院账户。为此,异议人华辰路桥公司要求返还已经扣划财产6087930.47元,异议人向该院提交了资金申请表、发票、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复印件,用于证实异议人华辰路桥公司与远通公司存在合同关系,与被执行人***无债权债务关系。后异议人华辰路桥公司向该院补充提交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撤销(2021)鲁1328执630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蒙阴县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认其在异议人华辰路桥公司有到期债权可以执行,该院工作人员经向异议人核实,异议人予以认可,并经核查尚欠被执行人***608793.47元,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院据此向异议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并无不当。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的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该院向异议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异议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亦未履行,该院作出执行裁定书划拨异议人现金至蒙阴县法院账户,执行程序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并无不妥。后异议人主张该院扣划的现金归其所有,请求予以返还,但其向该院提供的证据与其自述事实相矛盾,异议人向该院提供证据不足以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故对其执行异议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2021年7月28日,蒙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021)鲁1328执异18号执行裁定:驳回案外人华辰路桥公司的异议请求。
复议申请人华辰路桥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依法撤销(2021)鲁1328执异18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撤销(2021)鲁1328执630号履行债务通知书;3、对蒙阴县法院依据上述裁定书作出的错误执行行为给予纠正。事实和理由:一、(2021)鲁1328执630号履行债务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蒙阴县法院执行我方财产的依据是蒙阴县法院根据另案被告***向法院提供财产线索向我方法定代表人徐现田所做的笔录,蒙阴县法院依据该笔录向我方出具了(2021)鲁1328执630号履行债务通知书。由于徐现田入职公司时间晚于合同协议书签订时间,而且一直是***至公司讨要合同款,并且法定代表人徐现田受制于法律认知不足,将原先的法定代表人***与远通公司这两个独立的法律地位混淆,因此在笔录中错误地承认了对***个人负有债务,依据《民法典》,该情形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重大误解之规定,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因此该(2021)鲁1328执630号履行债务通知书认定事实错误,应予撤销。二、(2021)鲁1328执异18号执行异议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在收到该债务通知书后,我方及时提起了执行异议,并提交了资金申请表、发票、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原件,这些证据均发生在我方与远通公司之间,且均形成于制作笔录的时间之前,足以推翻笔录的记载。被执行人***在我方提起的执行异议中答辩:“贵院在执行已发生效力的(2020)鲁1328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我在异议人处有到期债权,确与事实不符......异议人曾于2019年7月20日与远通公司签订合同,案外人与上述公司存在着合同关系,而我与异议人之间未曾签过合同,双方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特申请中止对异议人的执行。”(执行裁定书第2页最后一段)***的答辩以及我方所提交的证据一致,均能证明我方作出的笔录是基于错误的法律认知的重大误解行为,且均能证明我方与***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我方并非适格的被执行人。且经我方查询,远通公司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7日,股东发起人为***,于2020年5月8日变更为徐莉萍;法定代表人为***,2017年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逯志伟,认缴出资时间为2050年12月31日。远通公司与我方签订合同协议书时间为2019年,远未达到其公司股东的出资时间205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认缴期限未满的,股东不视为未履行出资责任,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我方仅对蒙阴远通公司负有债务,我方与***并无法律关系。综上,(2021)鲁1328执异18号执行异议裁定书与(2021)鲁1328执630号履行债务通知书均认定事实错误,请求贵院依法撤销上述两裁定并对蒙阴法院依据上述裁定作出的错误执行行为给予纠正,以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本院查明,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执异18号执行裁定交代案件当事人救济途径为“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申请人按照上述救济途径向该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该院审理后于2021年9月28日作出(2021)鲁1328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复议申请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认为复议申请人对法院执行行为所提异议应通过执行异议、复议程序解决,无权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2021年12月15日,本院作出(2021)鲁13民终9161号民事判决:撤销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民初3514号民事判决,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起诉。2022年1月10日,蒙阴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出(2022)鲁1328执监1号执行裁定:变更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执异18号救济途径“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人遂向本院提出复议。
另查明,原告远通公司与被告华辰路桥公司(复议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沂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查明:2019年7月20日,原告远通公司与被告华辰路桥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被告将G233克黄线沂水项目工程路基挖方路段的挂网防护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工程款608793.47元。双方当事人在审理中自愿达成协议:一、被告华辰路桥公司拖欠原告远通公司工程款608793.47元,被告于2021年9月21日前向原告支付200000元,于2022年2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408793.47元,以上款项打入远通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远通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蒙阴支行营业部,银行账号:2403********);二、案件受理费4944元、保全费4020元、保险费1050元,由原告承担。该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鲁1323民初4529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协议进行了确认。后因华辰路桥公司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远通公司向沂水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沂水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1)鲁1323执685号执行裁定,划拨华辰路桥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08793.47元。
再查明,远通公司系***于2017年12月7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于2017年12月7日由***变更为逯志伟,股东发起人于2020年5月8日由***变更为徐莉萍。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蒙阴县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向蒙阴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依法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修正前为第二百二十五条)审查,该院(2021)鲁1328执异18号执行裁定对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修正后为第二百三十四条)进行审查错误。对此,该院(2022)鲁1328执监1号执行裁定未予纠正,本院予以纠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第49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执行法院有权裁定对其强制执行。此裁定同时送达第三人和被执行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九条亦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蒙阴县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根据被执行人***的申请及复议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自认,向复议申请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在复议申请人未在通知书告知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情况下,裁定对其强制执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但被执行人***及复议申请人现以在接受蒙阴县人民法院调查时,对涉案债权为***还是远通公司所有存在重大误解为由,否认被执行人***在复议申请人处存在到期债权。结合涉案债权金额、当事人陈述、远通公司股东控股情况及债务履行情况,再结合沂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3民初452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事实可以认定,复议申请人与远通公司具有合同约定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并无证据证明复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存在法律上或合同约定的直接权利义务关系。据此,在被执行人***和复议申请人均否认被执行人***在复议申请人处存在到期债权的情况下,依法不得强制执行。蒙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鲁1328执630号执行裁定,扣划复议申请人的银行存款608793.47元错误,依法应予撤销。如申请执行人**坚持认为被执行人***在复议申请人处有到期债权,可通过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方式予以处理。综上,复议申请人的部分复议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部分复议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执异18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执异18号执行异议裁定;
二、撤销蒙阴县人民法院(2021)鲁1328执630号执行裁定(扣划);
三、驳回复议申请人山东华辰路桥有限公司的其他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宋思伟
审判员 密启娜
审判员 柏建松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方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