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达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昌吉市友城商贸有限公司、新疆达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1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友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加州小镇0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8N44H8J。
法定代表人:魏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达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70213523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2。
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友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达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26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新疆达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昌吉市友城商贸有限公司拖欠的砂石料款490,629.7元。此款被告新疆达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上述款项逾期偿还,被告新疆达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须以实际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958‰计算支付原告昌吉市友城商贸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三、原告昌吉市友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前按拖欠的砂石料款490,629.7元交付被告新疆达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按3%的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9,561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新疆达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10,067元,已扣划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2、被执行人在网络支付机构、车辆管理机构、自然资源部、保险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证券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通过执行流程管理系统查询,***在新疆法院作为被执行人共有7件未结执行案件;
四、对被执行人新疆达尔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19,628.88元,本案债权尚余471,000.82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昌吉市友城商贸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须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   玉   超
审判员         秦 明
审判员     阿斯里别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汤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