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海县金元有机肥有限公司

通海县金元有机肥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润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423民初2300号
原告:通海县金元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河西镇曲陀关小团山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7604465666。
法定代表人:解存元,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永帆(系原告职工),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8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壁山区。
被告:重庆润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三驱镇铁桥村二组。统一社会难用代码:915002250532196040。
法定代表人:张光强。
原告通海县金元有机肥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润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1月26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转账支付货款17850元,利息放弃)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海县金元有机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被告重庆润成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通海县金元有机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焕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