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122执39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吉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邑县建设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2766626752J。
法定代表人:魏立存,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孟雪松(该公司员工),衡水市武邑县。
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农场,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黑水镇东方红畜牧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81054072130D。
法定代表人:杨景宇,职务:执行董事。
第三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洮南市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7645616338。
法定代表人:杨茂义,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河北吉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农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邑县人民法院(2018)冀1122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系第三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查封期限两年,到期自动解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程保义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马贵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