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吉美塑胶有限公司

河北吉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农场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冀1122执保191号
申请人:河北吉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武邑县建设东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魏立存。
被申请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农场,地址吉林省洮南市黑水镇东方红畜牧场。
法定代表人:杨景宇。
本院在保全申请人河北吉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新科技农场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该案采取保全措施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邑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2财保70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明华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贾颜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