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吉美塑胶有限公司

河北吉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农场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1122财保70号
申请人:河北吉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立存
地址:河北省武邑县。
被申请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农场。
法定代表人:杨景宇。
地址:吉林省洮南市。
申请人河北吉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076及被申请人名下的吉林省洮南市的房地产及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衡水昊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技术农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7076元及被申请人名下的吉林省洮南市的房地产及车辆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2405元,由河北吉美灌溉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梅海侠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王宏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