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7067号
原告:保利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北东路365号A区1158。
法定代表人:吴兰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斌,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笑,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保利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利城市建设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叶岚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周密
书 记 员 朱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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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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