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24民初2509号
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住所地平阴县。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阴谷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高速泰东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与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高速泰东公路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阴县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平阴县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员 刘 超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