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1、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民初10670号 原告:**1,男,2005年9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理人:**2(系原告之父),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法定代理人:**(系原告之母),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宁任城南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267178107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济宁市任城区水务局,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811004320271R。 法定代表人:***,局长。 原告**1与被告山东高速集团有限公司、济宁市任城区水务局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立案。原告**1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1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