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8民初5777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刚、易绮丽,特别授权,系公司员工。
被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承德路27号A号楼7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高新开发区软件中心四号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2元,减半收取1136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陶镇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谢建儿
二○一七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