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6-09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姑苏商初字第00270号
原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瑞金路48号瑞金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23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全额22008元,减半收取1100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乾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