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淮安蓝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891民初4740号
原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白下区瑞金路48号瑞金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峰,淮安市清江浦区大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蓝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6号蓝江城市花园4#楼25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蓝江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35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