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江苏天诚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与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1002民初410号
原告:江苏天诚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余耀君、***,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住所地在淮安市清浦区。
负责人:**,经理。
被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卫国,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天诚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苏天诚智能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天诚智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江苏天诚智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