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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海阳市交通运输局、烟台市芝罘区公路工程处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留民初字第24号
原告:***,无业。
委托代理人:侯武,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迟磊,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阳市交通运输局
住所地:海阳市海园路1号。
负责人:***,该单位局长。
委托代理人:任子达,山东善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公路工程处
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黄务街道办事处西500米。
负责人:代常庆,该公司处长。
委托代理人:***,***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海阳市交通运输局、烟台市芝罘区公路工程处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公路工程处申请,需进行重新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董述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潘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