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0民终3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华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世昌大道**-22。
法定代表人:张华,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元金,女,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宫润仁,男,195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市芝罘区公路工程处,住,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黄务办事处官庄村/div>
法定代表人:张育,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威海华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元金、***、宫润仁、烟台市芝罘区公路工程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9)鲁1002民初68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威海华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威海华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军辉
审判员 刘勇良
审判员 郭庆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王莉
书记员郐晓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