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9执保755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高新园支行,住所地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三号楼塔楼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7575977M。
负责人林维国。
被申请人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143号(济青高速零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40233731H。
法定代表人董毅。
被申请人深圳市博泰易通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高峰社区鹊山云峰路3号49栋(太阳能硅谷)7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5725156M。
法定代表人刘应素。
被申请人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京基滨河时代广场北区一期B座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38805103。
法定代表人姜天亮。
上列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09民初1003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济南舜耕支行59×××78账户存款人民币20849832.34元的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持有的山东双利电子工程有限公司51%股权、山东高速信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51%股权、山东高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山东高速信博信息有限公司”)41%股权的保全措施。
三、解除对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海尔绿城中央广场1号楼51套房产(具体房产见财产清单)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执行员 雷诗妍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冼东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