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525号
原告:济南通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30号东源大厦5层507室。
法定代表人:张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海尔绿城中央广场1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百友,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济南通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济南通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南通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张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