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

济某某视达科技有限公司、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2民初4672号
原告: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鲁商国奥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7720599778。
法定代表人:田红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萌诘,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海尔绿城中央广场**楼代码:91370100740233731H。
法定代表人:邹博。
原告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视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马振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孟祥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