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执6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将军路143号(济青高速零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董毅,副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市博泰易通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鹊山云峰路3号49栋(太阳能硅谷)706房。
法定代表人:刘应素,总经理。
被执行人:深圳德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虎,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少中,男,196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执行人: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滨河大道9289号京基滨河时代广场北区一期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姜天亮,总经理。
原告山东高速信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信息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博泰易通电子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易通公司)、深圳德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万物业公司)、深圳普创天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创天信公司)、黄少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鲁01民初81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认:一、被告博泰易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速信息公司货款103040352.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10304035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博泰易通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高速信息公司保全保险费83600.00元;三、原告高速信息公司对被告德万物业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东区)1号楼商场201的不动产[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以最高额8761298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高速信息公司对被告黄少中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与新洲路交汇处第壹世界广场塔楼24B-24U等共20套不动产[粤(2018)深圳不动产证明第0061839-0061858号]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以最高额38343160.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德万物业公司、黄少中、普创天信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德万物业公司、黄少中、普创天信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博泰易通公司追偿。因博泰易通公司、德万物业公司、普创天信公司、黄少中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高速信息公司向本院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立案执行。
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证券、保险、银行存款、网络资金等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黄少中名下车辆两部,已被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本案无优先权,无权处置。通过本院点对点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车辆、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8日至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现场调查,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被执行人德万物业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东区)1号楼商场201的不动产[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1号]、黄少中名下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路与新洲路交汇处第壹世界广场塔楼24B-24U等共20套不动产[粤(2018)深圳不动产证明第0061839-0061858号]。上述房产已经商请,在本院(2021)鲁01执673号一案中进行评估拍卖,目前正在处置过程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黄少中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中海怡翠山庄46栋2座5B不动产(不动产证号:××),因本案无优先权且轮候查封,本案中无权处置。2020年3月25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粤0304破申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苏海峰对被申请人普创天信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博泰易通公司、德万物业公司、普创天信公司、黄少中高消费至本案法律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