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 裁定书
(2020)鲁1403执保587号
申请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直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区。
被执行人: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鲁1403民初2457号民事判决书,于执行前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05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0058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