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403民初2457号
原告: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
法定代表人:顾天雨。
被告:**,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广鑫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原告已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4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