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1-3号楼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75264984Y。
法定代表人:顾浩,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王西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现住济南市历城区。
申请执行人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112民初69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195029元及占用该资金的利息损失(以195029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该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12元,减半收取2206元,由**负担2074元,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2元。
因**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1月18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向**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邮件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了上述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故本院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2、2021年1月18日、3月30日、7月16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刘仓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工商股权、车辆等财产进行查控,冻结了刘仓名下银行账户6个,财付通账户2个、支付宝账户1个,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2年1月23日止,需续行冻结的,于上述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权利。因**上述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均较少,本院未予以扣划。除此之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9日、7月20日通过政务共享辅助查询系统对**在济南市的户籍、车辆、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1年7月19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至济南市历城区查找被执行人,发现该处系济南热力集团,并无2号楼4单元101号。同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至济南市历城区对**母亲进行询问了解到,因**负债较多,其名下房产已经出售,车辆也被债权人开走了,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在外租房居住,具体地址不清楚,目前无任何职业。
4、2021年7月30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本院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其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
上述事实,有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照片、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 刚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史 泉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赵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