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2民初7842号
原告:江苏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访仙镇工业园区通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R6FCU9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彩石商业街D区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T10F77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创安交通预警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正一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