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黄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济南黄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民申178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济南黄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机场路1197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鹏,济南历城东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市中区。
再审申请人济南黄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终55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济南黄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3月8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黄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济南黄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冯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