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91执1087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黄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黄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6民终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1384738元及鉴定费1***800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263元和申请执行费1789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济南黄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
款1566981元,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