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91执10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济南黄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恒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济南黄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以(2012)开民三初字第384-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胡建刚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别墅区17号楼内9号及87号车库(权利证号烟房权证字第***67**)。于2018年11月12日以(2018)鲁0691执1087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济南黄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东郊支行账号1602003419201075070的银行存款494186.24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胡建刚名下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黄海别墅区17号楼内9号及87号车库(权利证号烟房权证字第***67**)的查封。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济南黄河爆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
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东郊支行账号1602003419201075070的银行存款1566981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