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德中法执提字第8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8)武民二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古***,石亭街南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土地的地号:1010)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租赁、抵押。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