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481民初1667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0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市水利局。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城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国呈与被告德州市水利局、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德州市水利局、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