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冀州市展望水泥构件厂、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1181执83号
申请人冀州市展望水泥构件厂。
负责人**强,厂长。
被执行人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冀州市展望水泥构件厂与被执行人武城县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撤回对(2016)冀1181民初18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冀1181民初18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郝全来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