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929民初186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男,汉族,1992年7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
被告: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
***与**、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计195.5元。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