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1022民初244号
原告:北京欣悦云意环境艺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5696386318X。
法定代表人:王小云,该公司经理。
被告: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1733494X。
法定代表人:刘德永,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北京欣悦云意环境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欣悦公司)与被告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普利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北京欣悦公司诉称:1、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641857.00元,并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支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8143.00元),以上合计70万元整;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6月21日签订《林城景观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位于河北省固安县的林城工业区内的“林城景观”项目中的人行道路和景观小品进行铺装和建设施工,方式为包工包料,并约定了工程名称、地点、材料规格、数量、单价,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合同,至2014年9月底完成了全部工程并已交付使用,被告也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经核算,尚欠工程款641857.00元,至今未付。被告应白质保期满后计付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诉请如上,请依法裁决。
被告山东普利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双方纠纷未合同纠纷,其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根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方提出管辖异议,请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虽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主张本案移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实际履行地为河北省固安县,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原告已先行向合同实际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无不当,故被告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军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鑫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