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5041号

原告:**,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辉,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2MB28658924。

法定代表人:韩道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雅琼,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美,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1733494X。

法定代表人:刘德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郑光,均系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板桥广场小清河展览馆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221370XK。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李想,均系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孙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洁

书 记 员 赵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