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12民初5041号
原告:**,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炳辉,山东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0112MB28658924。
法定代表人:韩道文,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雅琼,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继美,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茂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731733494X。
法定代表人:刘德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文平、郑光,均系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板桥广场小清河展览馆会信用代码9137010058221370XK。
法定代表人:张海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李想,均系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园林和林业绿化局、山东普利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济南滨河新区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孙刚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洁
书 记 员 赵国